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,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硕士生导师”)队伍建设,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,保证硕士研究生(以下简称“硕士生”)培养质量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教育部、陕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学校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遴选的具有招收、指导、培养硕士生资格的工作岗位。既非固定专业技术职务,也非终身制荣誉称号。
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立德树人是其首要职责。硕士生导师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、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,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和科学道德有教育、引导、示范和监督的责任。
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按指导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。学术学位导师同时具备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资格,专业学位导师仅具备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指导资格。
第二章 遴选与直聘
第五条 导师遴选与直聘坚持以师德师风、学术水平和培养条件为依据。仅在我校已获批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内开展,遴选与直聘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师。
第六条 基本条件
(一)思想政治素质过硬,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,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和法规,师德师风高尚,业务素质精湛,恪守学术道德,潜心教书育人,身心健康,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;
(二)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 3 年(截至申请当年 9 月1 日);
(三)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学位;或博士学位;
(四)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科研经验,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趋势,取得过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;
(五)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保证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条件;
(六)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生经历;
(七)承担过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。
第七条 近三年科研成果要求
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 2 项。
(一)主持在研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,或横向项目(单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),或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结项 2 年以内;
(二)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与本学科、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;
(三)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(有证书),或省部级科研奖励(一等奖排名前7、二等奖排名前5、三等奖排名前2),或国家一级行业协会科研奖励(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、二等奖排名前3、三等奖排名第1),西安石油大学为完成单位;
(四)获授权发明专利;
(五)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(含签订出版合同)的学术专著、译著或教材。
论文要求西安石油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,本人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(或本人为第二作者,所指导硕士生为第一作者),作为副导师,协助指导的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也予以认可(专利与论文要求相同)。
第八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,且符合下列情形的,可直聘为硕士生导师:
(一)主持国家级项目,或省部级重大、重点项目;
(二)发表 SCI 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;
(三)主持单项合同经费 80 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;
(四)调入我校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,原指导学科与本学科相同或相近(提供聘任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);
(五)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引进时即被聘为副教授(或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称)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主持在研科研项目(有到校经费)。
第九条 遴选程序
(一)个人申请
申请人向学位授予点所在培养单位提交《西安石油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》及证明材料。
(二)培养单位推荐
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。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。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者,确定为拟推荐人选。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将推荐名单(排序)、申请表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院。
(三)研究生院复核
研究生院进行复核,若发现问题由培养单位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。复核通过名单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。
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
第十条 岗位职责
(一)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,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服从学校、培养单位安排。
(二)加强硕士生思想政治教育,引导硕士生正确认识世界和国家发展大势,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,引导硕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提升硕士生思想政治素质。
(三)自觉遵守学术规范,弘扬学术正气,注重启迪硕士生创新思维,加强硕士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。
(四)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方案制(修)订、教育教学改革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、教学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等工作。承担硕士生教育教学任务,为硕士生开设高水平课程或专题讲座,编写高质量教材。
(五)参与硕士生招生宣传,采取有效措施,吸引优秀生源,提高生源质量。 自觉遵守相关规定,参与硕士生招生考试监考、命题与评卷、复试与录取等有关工作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严格选拔优秀硕士生。
(六)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,指导硕士生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,统筹安排硕士生实践与科研活动,培养硕士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。定期与硕士生沟通交流,做好阶段性考核和指导工作。
(七)支持和指导硕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,为硕士生参加学术会议、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。指导硕士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,支持和指导硕士生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应用。
(八)指导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,严把学位论文开题、中期检查、评审和答辩质量关,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。系统审查学位论文,对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。
(九)注重对硕士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关心硕士生生活和身心健康,引导硕士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,促进硕士生全面发展。
第十一条 基本权利
(一)参与学校硕士生教育教学管理,对与导师、硕士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(二)根据学校工作安排,参与硕士生招生工作,发挥在硕士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。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,有权选择拟指导的硕士生。
(三)对硕士生奖助学金评定、联合培养、学术交流、项目申报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享有推荐权。
(四)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,有权自主安排所招收硕士生的培养工作,对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开题、中期检查、检测、评审、答辩及学位申请等环节,具有建议和否决权。
(五)所指导的硕士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(环节)、学位论文的,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书面提出延期毕业、肄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。
(六)与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且难以调和时,有权向培养单位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书面申请,经培养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,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。
(七)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指导学生中,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,有权向学校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明确答复。
第四章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
第十二条 为健全硕士生导师评聘分离和岗位动态考核机制,激发导师队伍活力,强化导师责任意识、质量意识,实行硕士招生资格年审制度。招生资格审核坚持以师德表现、培养质量、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为导向。
第十三条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按照个人申请、培养单位审核、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,一般于每年 3 月开展,拟在本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须参加年度招生资格审核,审核通过者方可招生。
第十四条 招生资格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方面:
(一)师德师风考核结果;
(二)履行岗位职责情况;
(三)硕士生培养条件;
(四)硕士生培养质量;
(五)参加研究生导师培训情况。
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
(一)正常招生;
(二)减少招生指标;
(三)暂停招生资格;
(四)取消导师资格。
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须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,结合学科特点、岗位需求等方面制定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及实施细则,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执行。
第五章 日常管理
第十七条 新增导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及测评,培训合格后予以聘任,首次招生指标不超过 2 名。
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可适当增加招生指标:
(一)学科或专业负责人;
(二)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者;
(三)主持在研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者;
(四)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者。
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选配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,师生指导关系确立后,原则上不得变更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师或研究生可以提出变更申请:
(一)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;
(二)导师因退休、解聘、调离、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;
(三)导师因公出国、出差 1 年及以上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
工作职责;
(四)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。
导师变更经转出导师、硕士生和接收导师三方协商同意后,由转出导师或硕士生提出变更申请,接收导师承诺落实培养计划,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,报研究生院审批。导师无法自行履行申请程序时,由培养单位代为落实导师变更和交接工作。
第二十条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,根据有关规定,视情况采取约谈、减少招生指标、暂停招生资格、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。
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减少招生指标:
(一)学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规定减少招生指标的;
(二)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同 1 年出现 2 篇及以上或连续 2 年出现检测未通过的;
(三)其他应减少招生指标情形的。
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至少暂停招生资格 1 年:
(一)不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在硕士生招生、培养、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;
(二)不承担学校或培养单位安排的硕士生教育教学任务的;
(三)不按要求参加导师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;
(四)学校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不合格的;
(五)擅自离岗或连续出国 1 年及以上无故未归的;
(六)不按要求参加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;
(七)3年内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累计 2 篇未通过双盲评审的;
(八)学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、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暂停招生资格的;
(九)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暂停招生资格但仍具备培养条件的,可继续指导现有硕士生直至其毕业,暂停招生期间不得招生。
暂停招生期满,经个人申请,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,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,可恢复其招生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取消导师资格,3 年内不受理其导师申请,现有硕士生由培养单位负责安排其他导师指导:
(一)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;
(二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度,受到相关处理的;
(三)连续 3 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;
(四)非生源原因,连续 2 年未招收硕士生的;
(五)在招生、培养、学位授予或教学科研方面存在徇私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;
(六)不履行职责,不能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硕士生的;
(七)学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、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取消导师资格的;
(八)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四条 减少招生指标、暂停招生资格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。取消导师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认定,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
第二十五条 调离我校拟继续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者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落实校内副导师后,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石油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